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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精神贯穿德国检察制度史
时间:2016-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徐汉明

  “十三五”时期是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节点期。在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战略布局中,加快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既是“十三五”的题中之义,又是“十三五”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我国检察制度伴随着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历了创建、发展、削弱、砸烂、恢复重建与飞跃发展的曲折历程。近三十年来,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经历了三大转变与跨越,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这是在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战略布局中发展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部署了18项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署了71项改革任务。这为在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战略布局中发展完善检察制度提供了行动指南。

  发展完善检察制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是党和国家把法治和法律监督推到了社会发展的前台。“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面临八大矛盾——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公权救济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信任度降低之间的矛盾;法律至上原则与熟人社会的潜规则之间的矛盾;公权力适度退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之间的矛盾;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司法人员素质亟待提升之间的矛盾;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之间的矛盾;社会问题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全民守法的要求与“关键少数”守法例外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要为有效化解这些矛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面临攻坚克难,啃硬骨头的多重压力。从顶层设计看,涉及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发展完善,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从改革力度看,坚决革除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弱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相沿成习的体制性障碍、政策性难题。从改革步伐看,按照中央的部署,“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检察改革的各项任务,到建党100周年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取得决定性的成果,形成结构优化、规范科学、监督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检察制度的定型化、成熟化;到建国100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极好时机。

  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目标与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发展完善检察制度具体的目标和任务

  在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战略布局中发展完善检察制度,必须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政、审判、检察三权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出发,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有利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原则,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使其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成果和重要保障。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是:

  法律监督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法律制度完备、法律监督职权配置优化,法律监督缺位、法律监督不到位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法律监督权实实在在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分离平行、制衡协调的国家权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规范化、体系化、定型化,为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权力公正高效有序运行,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为全社会尊法、敬法、护法、守法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监督的实现形式更加丰富。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与非诉讼监督权为类型化的法律监督权运行程序、规范体系更加科学;以司法能力为核心、职务等级为载体的检察官职权运行模式更加完善;以诉讼权与诉讼监督权适当分离、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适当分离、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适当分离的法律监督职权有序配置模式更加优化;以对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提请人大审查为切入点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探索更加成熟;以检察建议法律化为突破口的非诉讼法律监督更加有力;以建立刑事诉讼各环节违法犯罪风险评估制度为着力点的事前(预防)监督体系更加完备。

  法律监督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围绕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大力推进检察组织体系规范化,法律监督职权配置科学化,法律监督职权运行程序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类型化。围绕构建高效的法律监督实施体系,大力推进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退休等职业保障、职业保护、职业惩戒制度。围绕构建严密的检察权运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三权”适度分离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行使职权的程序;健全检察指令权行使程序;建立法律监督权运行绩效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围绕构建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省以下人财物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职业化正规化建设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机关保障体系。围绕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积极推动制定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规则和程序,健全检察机关纪律监察机构,完善检察机关党的纪律监察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分工负责、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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